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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,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,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,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全面禁止燃放、禁止销售、禁止存储烟花爆竹通告如下:
一、烟花爆竹“三禁”区域为:巨鹿县全县境内。
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
巨鹿县人民政府
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,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,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,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全面禁止燃放、禁止销售、禁止存储烟花爆竹通告如下:
一、烟花爆竹“三禁”区域为:巨鹿县全县境内。
二、在巨鹿县全县境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、制造、销售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烟花爆竹;禁止燃放、销售和储存的种类,包括双响、组合烟花、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、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。
三、各乡镇及开发区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“三禁”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,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,应当加强烟花爆竹“三禁”工作的宣传、教育,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、环保、低碳、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。
四、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县应急管理局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县行政审批局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、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县气象局、县教育局、县供销联合社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,加强协作联动,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。
五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“三禁”行为,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,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。对举报属实的,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。24小时举报电话110
六、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,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七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“三禁”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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